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
	文号: 财税〔2014〕150号
	发文单位: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	发文日期: 2014-12-31
	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	  经国务院批准,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	  一、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:
	  (一)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、玉米加工产品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。
	  (二)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。
	  (三)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。
	 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。
	  二、本通知第一条第(一)项和第(二)项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,第一条第(三)项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。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。具体执行时间,以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	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	  2014年12月31日

 
		

